標題:

因當兵留職停薪的問題...

發問:

因為要當兵所以才辦留職停薪.... 我是95年12月底申請的,96年1月3日入伍,97年1月1日退伍... 當一年的兵97年1月30日辦復職,他說1月13日報到... 但是要報到的前幾天腳受傷了...結果又休息了一個月... 3月17日報到,到公司上班...結果他說我的年資要從算= = 我在這家公司作了4年半耶...他既然說要從算... 他給我的原因是說,因為我太晚回來了......? 公司說要再退五後一個月內回去工作... 勞基法是否有這項公定呢?= = 這個是否可以把年資拿回來? 更新: 當一年的兵97年1月30日辦復職,他說2月13日報到...(打錯了..抱歉)

最佳解答:

您好 您的年資當然前後合併計算 說明~ 勞工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八日(75)台內勞字第四○八二九七號函 一、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本法) 所稱勞工工作年資 係指勞工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所累計之年資 二、有關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乙節, 依前項原則, 勞工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, 惟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, 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, 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,從其規定 三、事業單位於本解釋函發布前或經指定適用本法前, 其僱用之勞工已在役或已役畢者在營服役期間仍視為原機構 服務年資,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

其他解答:08BB6EBEAAF52C0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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