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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一、住二、住三、住四、住五其容積率與建蔽率分別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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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一、住二、住三、住四、住五其容積率與建蔽率分別為何? 其區分依據為何? 請條列簡述之 更新: 我要問的是〝高雄市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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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: 住一:建蔽 40 %,容積 80 % 住二:建蔽 50 %,容積 150 % 住三:建蔽 50 %,容積 240 % 住四:建蔽 50 %,容積 300 % 住五:建蔽 60 %,容積 420 % 依據? 就是依據都市計畫啊~~ 你要查土地使用分區的話,到下面這個網站查: http://plan.kcg.gov.tw/welcom1.htm

其他解答:

這市高雄市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本市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,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附表之規定。但未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再予劃分之住宅區、商業區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之工業區,不在此限。 前項未再予劃分之住宅區及商業區,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: 一、住宅區:百分之六十。 二、商業區:百分之八十。 附表: 管制項目 使用分區 建蔽率(%)容積率(%) 第一種住宅四○八○ 第二種住宅五○一五○ 第三種住宅五○二四○ 第四種住宅五○三○○ 第五種住宅六○四二○ 第一種商業四○二四○ 第二種商業五○三○○ 第三種商業六○四九○ 第四種商業六○六三○ 第五種商業七○八四○ 特種工業區四○一六○ 甲種工業區五○二○○ 乙種工業區六○三○○ 行政區四○ 四八○ 文教區四○二四○ 漁業區五○二五○ 風景區二○六○ 農 業 區農舍 (非建地目)一○高度限制 一○.五公尺 農舍 (建地目)六○ 保存區四○一六○ 保護區二○高度限制 一○.五公尺 倉儲區六○二四○ 葬儀業區六○一八○ 水岸發展區五公頃以內 一五四五 超過五公頃 一二三六 公園用地 動物園用地五公頃以內 一五四五 超過五公頃 一二三六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 一五三○ 幼稚園 托兒所 一二.五四○ 社教機構、郵政、電信、醫療等機構及機關用地四○四○○ 停車場用地平面使用 一○附屬設施 二○ 立體使用 八○九六○ 港埠用地四○- 市場用地零售市場七○八四○ 批發市場五○三○○ 學校用地國小四○限六層樓以下 國中四○限六層樓以下 高中四○限八層樓以下 大專以上四○- 加油站用地四○一二○ 變電所用地六○一二○ 殯儀館用地五○- 鐵路用地二○- 屠宰場用地六○三○○ 垃圾、污水處理廠用地五○- 交通用地四○四○○ 體育場用地六○- 墳墓用地四○一二○ 機場用地四○- 備註: 一、住宅區、商業區依其發展強度之不同,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、第二種住宅區、第三種住宅區、第四種住宅區、第五種住宅區,第一種商業區、第二種商業區、第三種商業區、第四種商業區、第五種商業區。 二、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,由本府視實際情形訂定,報內政部備查。 三、本市各地區細部計畫應按本表之標準實施容積管制。但實施都市設計地區,得依本市都市計畫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增減百分之十五容積率。 四、表中「-」係指容積率視個案特性予以認定,並經本府核定。 第二十九條(刪除) 第三十條本府在都市計畫地區內,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,得於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內規定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、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、容積率、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、寬度、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,及有關交通、景觀、防火等事項,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定實施。 第三十一條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再予劃分不同程度使用區內之土地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爭議事項,得提請本市都委會審定。8F188255C8AC865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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